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保健品中添加西药 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时间:2019-05-30 16:02:38 浏览:
    导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罪责刑相符


    【基本案情】

    春生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温某玉为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包括中草药收购、加工(制药除外)、销售和保健品销售等。2013年,温某玉开始委托他人生产降糖、降压、补肾类的保健品,并雇佣其弟媳即林某某为其营销产品。为了提高药效,谋取不法利益,温某玉从赵某某 王博处购买西药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添加的物质添加至所加工的保健品当中。温某玉联系了印刷商制作了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等,并雇佣工人包装成箱。温某玉伙同林某某利用全国每年医药品招商会及春生公司网站对外宣传销售。林某某明知温某玉让其所销售的保健品当中添加了西药成份,仍按照温某玉的要求联系快递将保健品售至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等国内多地。案发后,经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保健品进行抽检,在梅乐牌银菊珍珠胶囊 、胰糖复活素TM蚁泰康胶囊、东金方牌活芯肽胶囊、东升牌方红胶囊和部分胰糖复活素TM乐典牌祝兴胶囊中分别检出盐酸苯乙双胍、他达拉非、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在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不符合规定的物质。其中,东升牌上园红胶囊和乐典牌祝兴胶囊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上述查获的伪劣保健品共计价值180549.05元。已售出的伪劣保健品共计价值971355.13元。综上,温某玉、林某某共计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1151904.18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温某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林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温某玉、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温某玉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购买西药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添加的物质添加至所加工的保健品当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达到罪责行相符,实务中是以量刑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处罚;林某某在明知温某玉所生产的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西药成分,仍帮助温某玉对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同理,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温某玉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温某玉未经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乐典”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数额达四十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温某玉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温某玉组织、策划生产、销售添加了西药成份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保健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某某明知温某玉所生产的保健品当中添加了西药成份,仍受其雇佣,积极帮助温某玉进行销售,其在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亦系主犯,亦需对所涉案伪劣产品金额负责。故法院对二人的量刑均适用第三档,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做到了罪责刑相符。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