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详解

    时间:2013-11-29 10:17:35 浏览:
    导读: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