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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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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男子为求子,二婚后又重婚仍得女儿,获刑八个月

    时间:2022-10-12 15:21:45 浏览:
    导读: 10 月 10 日,上海法院发布一起为“求子”犯下重婚罪的案例。2006 年,被告人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儿子生病夭折,岳某希望妻子

           10 月 10 日,上海法院发布一起为“求子”犯下重婚罪的案例。2006 年,被告人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儿子生病夭折,岳某希望妻子再为其生个男孩遭拒,后二人于 2013 年离婚。为求子,同年岳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又育有一女。2016 年开始,岳某以其父亲生病为由常回老家。后来林某得知岳某曾在带大女儿出去玩时携一怀孕女性陪同。经证实女性名叫邢某某,与岳某早已在老家以夫妻名义同居,最后邢某某分娩的也是一个女儿。2021 年底,经林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岳某被抓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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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岳某的行为呢?

      首先,三个女儿,岳某都必须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而言,只要三个女儿都是岳某亲生的,不论其与三个女儿母亲的关系如何,即便是婚外生子,其都必须承担其一方的抚养费。

      注意!岳某所要承担的是三个女儿一半的抚养费。意思就是说,由于孩子的抚养费原则上是父母各承担一半,因此分到岳某头上,其只承担一半。当然,离婚时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其次,《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背叛婚姻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换而言之,由于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生子,侵犯第二任妻子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林某可以在主张离婚时要求岳某作出经济赔偿。即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岳某要少占一定的比例。

      最后,岳某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重婚罪,是指明知对方已婚或在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生下儿女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不论是本人已婚,还是对方已婚,只要侵害了本人或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均构成此罪。注意!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岳某与邢某共同生活时,一直对邢某声称自己已经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离婚,邢某也信以为真,即邢某是不明知,因此本案仅岳某一人构成此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岳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等,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岳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最后,其实生儿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没必要为了生儿子以身试法,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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