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刑事律师: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 ,狗主人尚未找到,事件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2-09-08 15:25:32 浏览:
    导读: 9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社区晟农家园一55岁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目前狗主人尚未找到,被砸中的老人已不幸去世。当地警方表示

          9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社区晟农家园一55岁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目前狗主人尚未找到,被砸中的老人已不幸去世。当地警方表示,目前案件已经转交给刑警队进行处理。

      这条新闻一经曝光,立刻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大家都表示要严惩狗的主人,要让其赔偿损失。

      让狗的主人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是找到狗的主人,老人被天降大狗砸死,这样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需要公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907.jpg

      那么,狗主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如果狗的坠落是由于狗主人与他人生气或者其他原因而故意抛出的,那么狗主人的行为就属于故意犯罪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发生在人员来往密集的闹市区,狗主人明知自己的“高空抛狗”行为,可能会伤及楼下路过的行人,仍然不计后果的抛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涉嫌高空抛物罪。

      狗主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将路过的行人砸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到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侵犯了公共安全,同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法定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要以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也就是说狗主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要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狗的坠落是因为狗主人管理不善,比如没有栓狗绳、挑逗等原因意外发生,那么就不属于故意犯罪,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属于意外事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找不到狗主人,那么应当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建筑物的使用人和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如果找不到狗主人,那么就由建筑物的可能使用人和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查人、找人是关键,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报警,及时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追究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法律责任。法治导向文明,关注王平聚律师为您说法!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