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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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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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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伪造货币案

    时间:2015-07-06 18:07:28 浏览:
    导读: 李某,是一名三十岁的中年男子,是土生土长的海南人。案发前李某对着人民币经行了细致的研究,后来心生一计。李某在在自己家里用自己设计

     李某,是一名三十岁的中年男子,是土生土长的海南人。案发前李某对着人民币经行了细致的研究,后来心生一计。李某在在自己家里用自己设计的工具以及液体共制造出了十三张人民币,面额都是十元的。因自己的技术还不成熟,所制作的钱币因“太假”导致不敢在市场上使用。最终,李某愤而烧之。后来李某又认识一帮朋友潜心改造了自己的造“币”技术,使得终于达到流通的标准。在朋友们热心的帮助下,李某一口气造出了20张面值五十元的人民币,这次的“币”起码看起来可以流通了。就这样,这帮热心朋友把李某送上了不归路。

        事情就这样发生了,故事还在继续发展着。警察抓获了李某等人,检察院指控李某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首先需要向读者普及一下伪造货币罪的相关知识。伪造货币罪可谓是古今中外,源远流长。我国大秦帝国时就规定了私铸造钱币罪,并且古罗马时期也有相关罪名。铸造钱币只能朝廷来,臣民不可以。

    当代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并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管理秩序的扰乱。

    伪造货币罪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仿照真的货币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可,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的主管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货币的行为,而故意追求或者是放任。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罪是没有三年以下的情形的,起点刑罚就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这足见国家对这个罪名的打击力度有多大。至于对如何认定伪造货币罪的起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货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伪造货币的面额在3万以上,属于“特别巨大”要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同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处罚。但是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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