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上午,安徽蒙城县人民法院宣判,3名被告人无罪释放。门前大量民警看守。京华时报记者王苡萱摄
杀人嫌犯无罪获释的新闻引起网友关注,安徽蒙城12年前故意杀人案重审,四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被判无罪,被告人被关押了8年,8年的生活改变了什么?被害者家属对宣判结果不表态,原因是什么?真凶究竟是谁?疑罪从无原则究竟保障了谁?
1月10日,安徽亳州蒙城县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被法院宣告无罪。8年前,他们被警方逮捕,关押在蒙城县看守所,被控是该县12年前的一起致3死2重伤灭门案的犯罪嫌疑人。本报曾报道,代克民等3人曾3次被亳州中院判处极刑,均被安徽高院发回重审,这是亳州中院第4次宣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无罪释放,与如下情况的释放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2)人民检察院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3)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