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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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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专题研讨暨第二期湾区成功举办

    时间:2022-09-27 18:24:28 浏览:
    导读: 2022年9月24日上午,“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专题研讨暨第二期湾区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的研讨主题为“家庭财产与企业财

     2022年9月24日上午,“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专题研讨暨第二期湾区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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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沙龙的研讨主题为“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由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硕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娅担任主讲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玮、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平聚、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刘运娇、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梦蝶、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晓敏、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心语担任与谈人。


     沙龙伊始,主持人刘书硕律师对各位嘉宾莅临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表示欢迎,介绍本期沙龙围绕“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这一主题,从刑事和婚姻家事双重视角,就如何认定、防范和化解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展开充分探讨。


     沙龙的第一环节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周娅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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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周娅副教授以职务侵占罪为切入点,从法律法规解读入手,以《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的统计数据为基础,从文义解释、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职务侵占罪。同时,针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梳理;其次,周娅副教授介绍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结合经典案例,采用深入浅出的方式,就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全面讲解。随后,周娅副教授总结了职务侵占的主要行为方式,包括传统行为、公费私收、内外勾结等;再次,周娅副教授从主观心态方面详细介绍了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周娅副教授强调,“不归还”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不归还”的具体原因综合辨析,也要关注资金的用途;最后,对于财产混同时的解决方案和辩护思路,周娅副教授认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除了从实质解释论角度出发,判断公司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外,还要关注法律政策层面,保持刑法的谦益性,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企业财产的保护。与此同时,周娅副教授指出,企业须从自身出发,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法治宣讲、聘请专业的经济和法律顾问,从根本上预防企业犯罪发生。


     茶歇后,沙龙进入第二环节嘉宾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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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李玮律师表示,民事混同与刑事混同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一方有刑事风险的,常被用作以打促谈的条件,同时把握以打促谈的尺度,防止陷入敲诈勒索。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分别财产制为例外的家庭财产制度,家事案件分割财产一般需要析产,而刑事案件判决侧重点在于定罪量刑,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一般被刑事查封的财产很难在离婚案件中被分割,例如徐翔离婚案。但是,当事人可以以合法手段规避刑事查封风险,当然并不是洗钱,如利用保险、信托等合法手段,预先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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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王平聚律师指出,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的情形在我国民营企业中较为常见。不管是刑法还是民商法的规定,都力求企业家重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律师不仅要帮助企业家树立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分割的意识,还要切实研究并设立企业家公司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制度,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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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刘运娇律师认为,婚姻家事案件中,财产混同的风险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感情破裂但因难以析产导致离不了婚;二、担忧影响企业经营导致不敢离婚;三、企业经营风险波及家庭而不敢结婚或办理“假离婚”;四、继承、扶养、监护等方面风险提升。同时,刘运娇律师强调,除了传统的法律工具外,律师还可以选择保险、信托等财富传承工具,为企业家们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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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张宇鹏律师认为,浙江义乌案仅从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定罪职务侵占,会有一种不当导向。会使人认为,如果是个人全资股东,公司财产就是个人财产了。公司既然是独立的法人,就具备自己的意志,具备自己的利益。义乌案以公司经营状况好坏为前提,是否会可能侵害到企业债权人利益为标准,来认定是否为职务侵占,这种情况仅作为特例来处理比较合适。职务侵占从侵害的法益来讲,侵害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侵害的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家族成员股东或经营者实施的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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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胡梦蝶律师针对财产混同的相关案例进行重点解读。胡梦蝶律师指出,办理家事案件中,若遇到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从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同意、资金用途(如公司与家庭之间是否有资金往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维权途径四个关键节点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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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嘉宾石晓敏律师认为,企业家对财产混同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在夫妻共同经营的民营企业中尤为常见,如何通过我们律师的宣传,提高企业家对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混风险的认识,是我们律师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应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制定比较完善的合规制度和内控流程,并且很好的坚持执行,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员工犯罪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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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邵心语律师指出,刑法的谦抑性不等于刑法不介入任何民事案件,对于财产混同案件是否纳入刑事规制,应基于客观行为、法益侵害等要件具体判断。此外,邵心语律师认为,对于企业而言,相比事中认定、事后救济,事前防范更为重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内部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与谈结束后,沙龙进入自由发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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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林秋蝉律师、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蓝子良律师为代表的青年律师现场发言提问,主讲人、与谈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本期沙龙持续3个小时,12时许圆满落幕。通过嘉宾的观点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化了与会人员对“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下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关问题的思考,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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