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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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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审现场 | 1. 庭审现场需要使用械具吗?

    时间:2019-11-29 15:16:53 浏览:
    导读: 我们所说的“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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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6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涉黑案件的审理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

    曾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的夏勤曾作过形象生动的比喻:“实体法犹车也,程序法犹轮也。轮无车则无依,车无轮则不行。故国家贵有实体法,尤贵有程序法”。夏勤院长的精辟论断,充分揭示了程序对于实体的保障功能,表明了程序的极端重要性。

    我们努力追求公平正义,并希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和正义。正义的实现,应该以看得到的方式去实现。这正是程序正义的意义。

    刑事庭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最后一个环节,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环节之一的“庭审中心主义”的落实,承担了最重要的作用。我们所说的“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不是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落实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在庭上,审理结果形成于庭审。

    法庭的审理,对普通民众而言,严肃、凝重,甚至身经百战已经参加过多次庭审的律师,也一样静气凝神,严阵以待。

    因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要协助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面对面的与代表国家强大力量指控当事人的办案机关和公诉人做“短兵相接”,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午9点整,庭审开始了。

    审判长在宣布开庭后,传17名被告人到庭。17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顿时把整个刑庭的审判区挤得满满的。押送被告人的34名法警退回到旁听席两侧,整个刑庭显得异常拥挤。虽然没有穿着被羁押的识别服,但每个被告人仍然带着手铐和脚链。

    审判长逐一查明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况,集中宣布了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在各被告均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将16名被告带下法庭,留下第一被告,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在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第一被告的辩护人王平聚律师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要求法庭打开被告人手铐和脚镣。

    审判长听闻,示意被告人身后的法警过去,一番交谈后,审判长拒绝了王律师的请求。王律师并未放弃,他正言道:“人民警察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械具,应当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危害程度做出。现在庭审中,四周都是法警,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在此场景中,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是过度使用警械,非常地不合理。

    审判长再次示意法警上前,几句交谈后,采纳了王平聚律师的建议,为方便其走动传递材料,为第一被告去掉了手铐。但出于保障其安全的考量,仍保留了脚镣。

    法庭调查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些任务包括: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手铐和脚镣,属于约束性警械。出于对人权的保障,对警械的使用法律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脚镣,通常是针对暴力性质犯罪嫌疑人及死刑已决犯而使用。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看守所的会见,庭审,按照相关警械使用规定,并不需要用到脚镣。这是法治社会里,基于人道主义,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种保障。

    今天的庭审,通过审判长对王平聚律师所提要求,依法依规,温和尊重的回应,我对法院接下去能审理好这一起重大涉黑案件,充满了信心。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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