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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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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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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 高空抛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如何认定?

    时间:2019-11-19 17:02:48 浏览:
    导读: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题记:因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安宁。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与时俱进,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把这一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高空抛物.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回顾:

    今年2月2日,王某在深圳某花园小区某栋16楼的房内,与其女朋友发生争执。怒火烧心之下,王某将家中1把椅子、1个箱子和1盏台灯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路某的丰田牌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丰田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3022元。事后,王某的家人代其向被害人路某赔偿1万元,路某对王某予以谅解。

    王某高空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他在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后,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吗?

    我们梳理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

    2.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因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机关在此背景下,与时俱进,把这一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3.回到本案中,王某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严重人身危害,但16楼抛下的物件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部轿车受损的财产损害,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故根据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刑罚处罚。故法院最终以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何以对王某判处缓刑?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本案中王某在实施抛物后,认罪,赔偿了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获得其谅解,故法院结合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态度,最终对其处以缓刑的罪轻处罚。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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