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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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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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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系列”之四:董事长操作的商标流转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时间:2019-11-06 14:45:41 浏览:
    导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就是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作方举报,导致企业家被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甚至有的最终被人们法院定罪量刑的情况。

    题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责任追责,是现实生活中,企业家们比较容易面临的刑事风险来源之一。

     企业家4.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及企业家之间的相互业务合作日益广泛而深入,但在双方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如果操作不规范,双方或关联方利益安排不平衡或存在其他问题导致发生纠纷,面临的风险可能不仅仅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就是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作方举报,导致企业家被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甚至有的最终被人们法院定罪量刑的情况。下面这个案例,就是这样的。

    1.董事长的两次操作商标流转行为:

    2012年,某县调味厂以其所有的以该地某历史文物古迹注册的商标(文物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与市调味集团(调味集团)旗下的A公司(调味集团的子公司)、B公司(与调味集团合作并接受调味集团管理的调味生产企业)合资成立调味公司(合资公司)以生产该品牌调味品,县调味厂占股10%。B公司董事长赵某东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县调味厂老板钟某挂名合资公司副董事长。合资公司取得该文物商标后,董事长以合资公司调味生产许可证申请未果为由,将该商标授权给自己任董事长的B公司使用,B公司向合资公司支付使用费。而县调味厂每年只能从B公司向合资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中领取20万元的“保底分红”。随后,该品牌系列调味品销量增长迅速,年均突破100%,至2016年突破8亿元,该文物商标也成为著名商标。

    2017年,合资公司董事长赵某东决定,由合资公司为B公司于2011年与调味集团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支付给调味集团的2800万元“管理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调味集团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该“管理费”及违约金,并要求担保人合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法院调解,以为董事长的合资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文物商标的专有权作价1300万元,抵偿以自己作为董事长的B公司所欠调味集团的“管理费”,该商标专用权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转至调味集团。

    至此,当初以文物商标专用权入股合资公司的县调味厂无法获取品牌升值所带来的红利(每年仅领取20万元的保底分红),其作为投资人合资公司的文物商标,也被转至与其无任何关系的调味集团名下。

    2.董事长被以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县调味厂所在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完成上述系列操作的调味集团副董事长、合资公司董事长、B公司董事长赵某东刑事拘留、逮捕。(未完待续)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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