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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比特币的报复性上涨,惊呆了币圈的玩家,让手中有币的投资者喜笑颜开,也撩动了惊醒了许多处于观望中的虚拟货币的投资者。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作为一种只在互联网上产生,流通,交易的电子货币。需要了解比特币的渠道和信息,网络平台自然是天然的选择。沟通平台微信群中也充斥着各种关于比特币的消息。
作为一名观望着,郭某某也被比特币这股狂热所席卷,并决定加入这场财富的狂欢中。他发现微信群里有个名叫“陈某升”的人发布出售比特币的信息,于是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一番沟通聊天打探后,支付人民币539730元向陈某升购买27个比特币。 随后被郭某见陈某升一直不交付比特币,便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款项。陈某升以已将款项转给他人购买比特币为由,拒不归还。当日下午, 郭某至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即冻结了陈某升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1260元,并返还被害人。
经过法院审理,陈某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升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郭某。
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1.法院为何认定陈某升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中采取虚构自己出售比特币的事实、隐瞒自己并无真正比特币要出售的真相,骗取郭某财物达10万8千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的量刑规则是怎么样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到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害人郭某支付人民币539730元向陈某升购买27个比特币。到当天下午郭某至派出所报案后,虽然民警冻结了陈某升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1260元,并返还给郭某,但这个返还的金额性质只属于退赃。
郭某实际损失的金额虽然是10万8千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升既遂的的诈骗金额应是539730元。这个诈骗金额属于量刑规则的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应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为何法院最终判处陈某升7年6个月刑期?
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参考法定量刑标准,还有一些酌定情节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酌定情节是指法官可以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前科等。 本案中陈某升诈骗金额超过50万,起刑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故综合了陈某升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节,危害结果的大小,法院最终选择了第二档3年到10年之间,判处了7年6个月的刑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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