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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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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起”有风险,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时间:2019-07-10 12:00:32 浏览:
    导读: 容留他人吸毒罪 罪与非罪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陈灵某在其工作并由其看管的“海洋”餐厅容留吸毒人员安某、蔡某、陆某、蔡某2、金某(以上五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何某(已死亡)一起吸食由蔡某提供的毒品“奶茶”、氯胺酮(俗称“K粉”)及MDMA(俗称“快仔”)。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吸毒人员何某因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并昏迷,后经 卫生院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证实陈灵某及蔡某等人尿检为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类为阳性,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符合氯胺酮和MDMA(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两种毒药物联合作用致急性中毒死亡。2018年10月,陈灵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陈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详述了本案的法律关系:

    1.陈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而本案中,陈灵某在其工作并由其看管的“海洋”餐厅容留吸毒人员安某、蔡某、陆某等人一起吸食由蔡某提供的毒品,并造成吸毒人员何某因吸毒中毒身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法律的规定,陈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容留吸毒罪。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3.对于容留他人吸毒,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对本案而言,并未发现陈灵某有牟利为目的容留或者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证据,故对其只能处于相对较轻的处罚

    4.陈灵某有自首情节。案件中陈灵某是接到警方电话问询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何某等多人聚众一起吸毒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自首。自首情节是法定罪轻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容留吸毒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综合了全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后陈灵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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