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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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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的名义》┃蔡成功为“116事件”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9-06-14 15:02:52 浏览:
    导读: 失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案情介绍】

    大风服装公司,最初是国企,后来企业改制,多名员工参与持股计划变成了公司股东。商海搏击,有收益也有风险。大风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不得不向资金雄厚的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以大风公司所有股权(蔡成功自己占60%,职工占40%)及大风所有的厂房及价值十个亿的1200亩土地做担保;然后又向城市银行借钱还给山水集团,俗称“过桥贷款”。如果银行此时断贷,服装公司就会缺血而死。屋漏偏逢连夜雨,城市银行风控部门查实了蔡成功卷入8个亿高利贷借款中,停止贷款。大风公司无法归还山水集团欠款,用作抵押的土地及厂房,股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将归山水集团所有。蔡成功不干了,拖着不配合山水集团过户股权,地产;山水集团伪造了一份员工授权蔡成功处置股权的协议,一纸诉状把大风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副院长陈清泉被山水集团的糖衣炮弹击倒,枉法裁判,根据双方的合同和伪造的补充协议,判决大风公司败诉。山水集团借司法权力巧取豪夺了大风公司的股权和土地。

    房地产行业红红火火,大风公司又位于市中心,雄心勃勃的山水集团拿到胜诉判决后计划推倒大风公司厂房后,开发地产项目。大风公司工人惊闻股权被董事长“弄丢了”,厂子即将被山水公司推倒,拆迁。自发组织起来,成立护厂队,日夜巡逻,并在厂区门口挖了深沟,放置了几桶汽油,准备在关键时刻阻止山水集团推土机的强行拆除。

    11月6日晚,蔡成功被不明真相的工人打伤,送进医院。而就在那时,山水集团拆迁队强行进入产区拆迁,大风护厂队员王文革意外中点燃了深沟旁的汽油,烧伤了38个护厂队员工,制造了震惊京州的116事件。烧伤人员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存放于厂区的几十吨汽油也被安全运出厂,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116事件发生后,作为大风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是护厂队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蔡成功被警方控制起来,虽然事件发生时他不在现场,他即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事件的法律关系:

    1.从当时呈现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蔡成功可能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构成是实施放火行为。116事件当晚护厂队工人是有点燃汽油导致大火的行为。本罪的主观罪责由故意构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烧伤38名工人的危害结果并非护厂队员所想或是希望,放任所致。即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对此结果不存在故意心态,工人们放置汽油的目的就是阻止拆迁队进入厂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判断在违法层面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主观客观相一致这一原则.蔡成功的组织、支持护厂队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构成要件。

    2.蔡成功可能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是业务过失,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16事件虽然发生在工厂里,也造成了人员重大的伤情,却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也非违反相关操作规定导致火灾和伤亡,而是在对抗拆迁队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故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3.蔡成功可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本罪的主观罪责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才可以此罪论处。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

     4.蔡成功可能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主观罪责由过失构成。蔡成功指使工人在工厂门口挖渠,并倒入汽油,让工人手持火把阻止推土机强拆,争执中因疏于注意火星引燃汽油,造成火灾烧伤38人,显然蔡某等人并不希望、放任火灾的发生,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过失,完全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失火罪等罪的兜底罪名,既然蔡某等人可能构成失火罪,就不可能再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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