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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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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谎称爆炸物 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时间:2019-05-29 17:37:28 浏览:
    导读: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醉酒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谢勇某,男,1981年出生。广东省陆丰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5年9月24日21时,谢勇某使用号码为182XXXX****的手机拨打020110向南宁市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自称是国家安全局的民警,在北部湾火车站的6号垃圾桶中发现炸弹。接到报警后,深圳铁路公安处常平派出所和市公安局北部湾分局同时组织民警对火车站站场进行清理排查。此次清理行动共计出动45名民警、5名保安员、3名安检人员和11名车站工作人员、12台警车、2只搜爆犬,至次日零时20分结束,在北部湾火车站站场未发现任何爆炸装置及可疑人员。谢勇某于次日被抓获。谢勇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辩称当时喝醉了,神志不清,不是故意违法,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谢勇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谢勇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的构成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谢勇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局民警,在北部湾火车站发现炸弹,导致公安机关组织反恐、刑侦、国保、技侦等部门按照联勤机制启动防爆炸应急预案,对火车站站场进行排查。此次行动铁路和地方一共出动了45名民警、5名保安员、3名安检人员和11名车站工作人员、12台警车、2只搜爆犬。谢勇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依照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亦应承担刑事责任。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违法的辩解,不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3.谢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自己醉酒的辩解并不影响对其坦白的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属在法定刑的最轻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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