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2日晚,某科技公司业务经理赵某与朋友们一起吃火锅,席间,赵某喝了大量红酒。酒饱饭足,赵某驾车带朋友去棋牌房娱乐。行驶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擦剐。
事故发生后,赵某担心自己酒后驾驶,后果严重。情急之下,打电话让其下属包某到现场顶包,并在包某到场后,与其互换了外套。民警到场后,刘某指认赵某为驾驶人。民警多次询问赵某与包某,并告知了顶包的法律后果,但包某坚持称自己是驾驶人。在现场,民警对三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赵某为108mg/100ml,刘某和包某为0mg/100ml。
随后在交警队,包某仍然声称自己在驾车,赵某是坐在副驾驶位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包某为驾驶员的情况下,交警让几名当事人各自回家,第二天再处理。
6月13日凌晨, 在几名当事人离开后,公安民警查看了道路监控录像,虽然发生事故的地方没有监控,但酒店门口的监控录像能够清晰显示赵某驾驶该车辆从酒店门口的停车场行离,足以认定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认为赵某的话有疑点,于是立即电话联系赵某,包某,但两人都已经关机。
公安机关立案前,分别对包某进行了两次询问,包某仍然表示汽车是他在驾驶。 后来,交警将赵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赵某才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的认定应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本案中赵某某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最终定案是以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认定依据。原因在于:事故发生后,赵某找到包某顶包,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拒不承认酒后驾车及找人顶包的行为,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导致现场处理民警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后未对其及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赵某找人顶包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逃脱行为。相关法律还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赵某呼气酒精含量达到108毫克/100毫升,故可以认定赵某属于醉驾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