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张某宝先后编写了“黄金抢红包王”、“钻石抢红包王”两款抢红包程序。安装后可以实现“自动秒抢红包”、“躲避最大金额包”或者“躲避最小金额包”等功能,随后,张某宝租用服务器,设立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软件,田某,朱某则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张某宝销售程序授权代码并从中获利。至2017年11月,张某宝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 2704690元。田某涉案违法所得201190元,朱某涉案违法所得303364元. 案发后,三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宝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田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朱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三名被告人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此案的法律关系: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它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钻石抢红包王”抢红包神器,本质上是一款可避开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微信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微信改变其运行方式达到控制微信功能的软件,故应当被认定为本罪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2.在本案中,张某宝非法所得达到270万之多,田某,朱某非法所得也达到了20万,30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3.在本案中,张某宝,田某,朱某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张某宝是主犯,田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