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开始,邓宝某租用广州某花园小区3901,3902房销售假冒的卡地亚(商标注册号:202386、G892848)、梵克雅宝四叶草(商标注册号:15395177)首饰,其通过淘宝网络店,微信朋友圈等对外发布销售商品资讯,当客户确定购买的具体款式及价格后,邓宝某从互联网上选择价格较低的卖家进货,卖家将假冒首饰送货上门后,邓宝某再向客户邮寄。2017年4月,公安民警在上述3901房当场抓获邓宝某,现场缴获邓宝某持有的卡地亚、梵克雅宝品牌首饰共10件(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算,货值人民币34630元)。
另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邓宝某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卡地亚、梵克雅宝品牌首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5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邓宝某向法院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过法院审理,邓宝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名律解读】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其中的法律关系:
1.邓宝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邓宝某主观明知其在交易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首饰,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查获邓宝某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首饰金额34630元,未达15万元,此金额不计入量刑情节。
2.邓宝某的行为适用缓刑。邓宝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审理期间预交罚金5万元。此行为表明其知罪悔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宣告邓宝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