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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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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欲售假名牌,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时间:2019-05-21 17:02:33 浏览:
    导读: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金额 未销售商品货值 未遂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始,温某某在杭州某运动城经营“雅美运动服饰”期间,从事销售假冒“锐步Reebok”、“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 ”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用搏击运动城2201房、2202房、2204房、2205房作为仓库储存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2018年9月,公安人员将温某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仓库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25002件(经统计,价值共计人民币653015元)及订货单据一批、营业执照等物品。

      截至2018年9月,涉案“Reebok”、“Nike”、“Adida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温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需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未经授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温某某明知其交易的是假冒“Reebok”、“NIKE”、“Adidas”等知名商标的商品,仍着手实施销售行为,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温某某的行为应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温某某被查获的未销售商品货值达到653015元,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温某某认罪认罚的情节,给以其两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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