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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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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辅警被判13年罚金500万是否过重?

    时间:2021-03-12 17:49:48 浏览:
    导读: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向对方索要财物行为。

    女辅警许某芳龄24,在与当地多名公安局副局、所长、校长、副院长等公职人员发生不可言说之事后,索要钱财,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
     
    这是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个真实案例。自此案例在网上披露之后,引发网友围观,各抒己见发表自己的看法:判处13年罚金500万判决过重,涉案公职人员更应当查查等。纵观判决书内容,笔者对许某犯罪定性为敲诈勒索表示认同,但对案件暴露出来的事实认定、程序安排及量刑过重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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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案件认定的事实,笔者认为对许某指控的事实仍有存疑部分,办案机关或需进一步调查。
     
    对指控的第四起事实:许某以怀孕补偿为由,向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索要108000元。以普通人正常的生活常识和观念来说,这个事实不能定罪。
     
    对指控的第八起事实: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林某索要14万元。在这起事实中女方向男方没有勒索行为,也不能定罪。
     微信图片_20210312174908.jpg

    我们知道,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大致是: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强行向对方索要财物行为。
     
    无论许某提出的”怀孕”或“购房交首付”,都是普通生活场景。这样的生活场景,显然不具备威胁或要挟的特点。许某以生活中的需要帮助的场景为由向对方寻求帮助,不是法律中敲诈勒索罪的“强行向对方索要财物”。
     
    再从办案程序上看:
    此案中被告人案发前任职连云港市公安分局辅警,案中被害人多数是其直属上司,或业务联系的派出所所长。出于公平审理案件的考虑,首先要提侦查机关管辖异议,放到连云港之外办案。而本案并没有做出避嫌的程序安排,不能服人。
     
    再说说对许某的量刑部分:
    从判决书中看到,对许某的辩护意见仅限于自首,认罪认罚,即便如此,法院是否真正认定这两个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并未在量刑中反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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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最终量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是合乎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背景的特殊性,涉案的被害人都是公安局副局、所长、校长、副院长等领导一级的公职人员。案发当初,作为执法人员的公安局副局、所长,比一般百姓更懂法律,面对许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不予以制止,且违背职务道德的与下属发生关系,可以说这些身为受害人的公职人员对本案的发生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结合案发背景的特殊性,可以说许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而许某到案后坦白,结合其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对其判处3年到10年的量刑也能做到罪罚适中,更合乎法律的精神。#连云港头条##江苏#
     
    最后再说对许某并处罚金500万,笔者认为此罚金数额虽合法,但是不合理,太重。
     
    根据司法解释,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指控许某敲诈了372万,若只判其罚金4000元或是748万元,虽说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不合理。500万罚金虽说是在748万之下,但是综合考虑许某案发前作为一名辅警的支付能力,其违法所得被追缴,若其1个月内无法交付罚金,不仅影响其改造后的减刑申请,也会在出狱之后一辈子成为失信人。对许某处于几十万的罚金,会更符合法律惩治犯罪矫正教育的精神。

    对女辅警的判决,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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