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以案释法| 网约车司机如此操作,小心构成诈骗罪!

    时间:2019-11-14 10:05:04 浏览:
    导读: 题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题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约车.png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回顾: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不断融入我们的生活,也不断改造,丰富我们传统的商业模式,为传统的商业模式嵌入互联网这一“超强基因”,为生活带来更多的便捷和美好,也为商业服务提供机构带来新的市场竞争面貌。公共交通,也慨莫能外地投入互联网的怀抱,发展出新的网约车平台,聚合众多私家车,服务大众便捷出行。“某好”公司,就是其中一家乘风破浪备受瞩目的开拓者。

    为了抢占市场资源,吸引更多的民众选择网约车服务,某好网约车公司针对网约车司机和乘坐网约车的乘客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之一是如果乘客预存的金额较少,不能全额支付车费,公司将予以补贴承担此费用。这个优惠政策,也导致了一些利用政策不够严密的规定骗取补贴不良事件的发生,其中某些更是触犯了刑法。

    2015年,某好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文某,覃某某分别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的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将应付车费几倍地提高。由于其事先在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不能覆盖全额车费。按照内部规定,公司将全部垫付不足车费,同时司机仍享有接单补贴。文某及覃某某通过这一方法,分别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文某获取50221.4元,覃某某获取18023元。

    两人随后被警方控制,被公诉机关以触犯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我们梳理了案件相关的法律关系:

    1.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的规定是被骗损失3000元以上。

    2.本案中,文某和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了乘客的用车订单,虚构了远距离的高额差额打车费用,而平台公司误认为此虚构订单符合公司的补贴规则,在此错误认识下,给予两人补贴及垫付的差额打车费,造成公司的损失。两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3.文某及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属于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两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赃款,此悔罪态度,属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4.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十万元以上、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两人的诈骗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范围,结合两人的认罪态度、悔罪情节,故最终法院认定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楼

    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官网(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http://www.wangpingju.com/

    或扫描二维码,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微信公众号:


     image.png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