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介绍:
龙某在明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系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谋取利益而多次通过互联网从李某等团伙处购入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5万条,侦查人员在查处相关案件中抓获龙某时一并查获卡片式U盘一个,内有涉及北京各类公民个人信息50余万条,龙某未能说明U盘内信息的合法来源。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了本案相关的法律关系:
1.龙某为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龙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其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3.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缘何未被予以刑事处罚?
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侵犯法益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也是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对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将承怎样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这意味着,犯罪人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即一个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领受的刑罚是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侵犯法益的程度密切相关的。
本案中,龙某在购买了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从构成要件上是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也因此做出认定。但龙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并未从事违法活动,并且没有因此获利,没有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故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做出了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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