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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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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聚刑事律师辩护团承办梁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5-06-14 12:46:53 浏览:
    导读: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有王平聚刑事律师辩护团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深圳检方指控,2014年11月27日16时许,蒋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某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有王平聚刑事律师辩护团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深圳检方指控,2014112716时许,蒋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某某宽,向其购买了5个冰毒毒品,某某宽同意。之后某某宽即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得知有货后,告知蒋某价格并与梁某某约好交易地点。被告人梁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欧某某,双方约好在东莞市某镇路口见面交易。随后,欧某某向某东购买了6小包毒品,某东另外赠送了1包毒品给其吸食。之后,欧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在东莞某镇见面交易,被告人梁某某以600元价格向欧某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欧某某还赠送了1小包毒品给梁某某吸食。被告人梁某某拿到毒品后,于当天20时许,与被告人某某宽、蒋某在松岗见面交易,梁某某将5小包毒品交给蒋某,蒋某将750元交给梁某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某、某某宽抓获,从梁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750元现金、手机一部,从蒋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5小包毒品,从某某宽身上缴获手机一部。当晚22时许,侦查机关在东莞某镇抓获欧某某,在被告人欧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手机一部和600元现金。经鉴定,蒋某购买的5小包毒品共重3.6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中0.98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欧某某身上缴获的一小包毒品中0.6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方掌握了以下证据:

        1.物证:涉案毒品、赌资照片;2.书证: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尿检报告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宽、梁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宽、梁某某、欧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3.6克,4.58克,5.2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平聚刑事辩护团经过查证发现本案系警方“特情引诱”下犯罪。

    经过仔细的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梁某某,王平聚刑事律师辩护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一、本案系警方使用线人“特情引诱”梁某某等人犯罪,梁某某犯意是受蒋某等线人的激发所引起,主观恶性较小。

    二、一切的毒品交易都是在警方的控制小交付,毒品未能流入社会,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

    三、梁某某在归案积极配合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分子,其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梁某某被抓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着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五、在本案中,梁某某是帮助犯角色,主导本次毒品买卖的是其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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