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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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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年申诉,再审过后,他终洗涮职务侵占罪罪名。

    时间:2021-06-21 18:10:48 浏览:
    导读:   8年申诉,再审过后,他终洗涮职务侵占罪罪名。  基本案情:为了开展业务,2007年星耀公司在广州虚设办事处,授权秦某为驻广东办事处

      8年申诉,再审过后,他终洗涮职务侵占罪罪名。

      基本案情:为了开展业务,2007年星耀公司在广州虚设办事处,授权秦某为驻广东办事处主任。2009年7月,秦某代表星耀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葡萄酒经销合同,秦某收取了49万元货款。随后秦某将15万元货款汇给星耀公司,并支付了从第三方拿货的3万元货款 。按照星耀公司的规定,秦某应获得货款20%即9.8万元的提成。故秦某侵占了星耀公司20.2万元。星耀公司举报了秦某。警方对秦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了羁押。#再审##广东##广州##葡萄酒#

      2011年11月,经过审理,昌黎县法院认定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秦某提出上诉,秦皇岛中院于2012年1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秦某先后向县法院、中院、高院三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后秦某向最高院提出申诉,2019年2月最高院提审了本案。

      笔者将本案中相关的法律解析如下: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本案中秦某的身份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原因在于:本案中秦某与星耀公司签订并履行经销合同的时间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但在案证据既不能证实在此期间,星耀公司与秦某及其广东办事处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缴纳个税、社保,也不能证实星耀公司持续向秦某支付工资、提成等劳动报酬,故秦某与星耀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必须有非法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财产范围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在案证据难于证实49万元的货款属于星耀公司的财产。

      首先,本案中星耀公司认为秦某应将49万货款全部货款交给公司,从中拿提成。但关于20%的提成比例既无相关书证证实,也无同类业务提成的实例佐证。

      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星耀公司承担了广东办事处的经营费用,而秦某提供其支付了办事处房租、葡萄酒进场堆头费、条码费、礼品费、员工工资等日常经营费用的证据,证实了广东办事处系秦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4.故而从犯罪主体到客观行为,在案证据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秦某从星耀公司低价进货后高价转卖中关于葡萄酒货款的纠纷,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5.2020年1月,最高院作出了秦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的无罪判决。8年坚持不断的申诉,秦某终洗冤滂白,恢复清白名誉。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可辩。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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