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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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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资金罪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19-03-25 11:00:28 浏览:
    导读: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不仅造成了本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企业、单位的生产和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不仅造成了本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企业、单位的生产和发展,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引发挪用资金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观原因:部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员工的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也根本不懂法,什么是挪用资金犯罪搞不清,总认为挪用资金无非是借用一下,到时发现归还就可以了,有的为了偿还赌债或其它债务,不惜冒违法犯罪之险,走上犯罪之路;有的受社会上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唯利是图,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日趋膨胀,不愿用艰苦的工作为自己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面对成万、成十万的企业财物流经自己的手时,不惜以身试法;更有甚者,认为企业、单位领导任人唯亲,安排不公,员工间收入差距较大,心理不平衡,从而产生“靠人不如靠已”的错误观点,将罪恶之手伸向企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客观原因:一是公司、企业和单位内部在人员的录用、职务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往往只看到了员工的业务能力,而忽略了对员工自身品质的教育,尤其是经手财物的员工的品质的教育,总认为只要付出一定的工资待遇,就可以让员工认真为自己办事,从而致使一些素质低,思想品德差的人员充任重要角色,这无疑给挪用资金犯罪形方便之门。二是公司、企业对业务员在外的经营活动失控,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客观条件。具体表现为,给业务员放权太大,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在外既能随意处置货物能收取货款,致使单位与客户的往来理不清,弄不明,仅能听凭业务员的一面之词。这些都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相对宽松的犯罪环境,极易得手,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三是以现金方式结算货款,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直接的便利条件。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或自己图方便,在经营活动中不采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工具,往往要求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在理财活动中坐支现金,加之又没有相应有力的制约措施,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客观便利,并且给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带来了难度。四是一些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严格,防范意识薄弱。有些企业主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一味强调多销货,快销货,而对清收货款这块工作疏于重视,没有及时清收货款,这容易使业务员滋生挪用的犯罪念头,同时也使得公司、企业的应收款增多,使公司、企业的负担加重,经营成本大幅上升,待发现情况不妙时,问题已成堆,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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