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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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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时间:2019-03-23 15:42:52 浏览:
    导读: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 刑法 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 刑法 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所有权 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 贪污罪 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 数罪并罚 。

    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 投资 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概念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概念的条文有4条。可见,立法者在不同条文中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

    ■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滥发奖金、福利等的区别

    第一,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

    第二,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是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或国家发放的贷款或拨款,或国家给予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私分“国有资产”是否包括“小金库”的资金

    从司法实践看,私设“小金库” 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小金库”资金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首先弄清楚“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套取国家拨款或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违法收入,自然要认定为国有资产。再如有些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单位却采取种种手段转到账外;有些是单位利用本身职权取得的收入,有些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这些都应视为国有资产。如果对其集体侵占和私分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其合法经营的收入,在完税和交纳管理费用后则属单位支配的财产,一般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 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 单位犯罪 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影响执法效果。当然,如果是单位人员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主动实施或协助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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