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下半年,“凯旋门法国代购”淘宝店主甘某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香港人路达某,开始从路达某处购买LV手提包等物品。二人间的交易模式主要为:路达某在欧洲、韩国等地采购LV等品牌手提包、钱包、手表等奢侈品,并将货物信息发送给甘某伟及其助理方某;甘某伟,方某通过微信向路达某订购所需货物。订购货物后,在路达某在香港将货物交给“阿山”,由“阿山”掌控的“水客”团伙随身携带货物从深圳口岸入境后快递至甘某伟和方某处,而货物包装和商品标签、证书等由路达某安排人员在香港直接邮寄至甘某伟指定的国内地点。甘某伟和方某将所收货物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等方式在国内销售,最终由方某与路达某在内地的表哥进行对账并将货款打入路达某指定账户。
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 甘某伟和方某通过上述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品牌手提包、钱包、手镯、手表等奢侈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784568.08元;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方某协助参与走私进口品牌手提包、钱包等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653234.02元。2015年9月,甘某伟、方某和路达某被抓获归案。三人对所做犯罪行为如实供述。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路达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甘某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方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二、走私偷逃税款及走私货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问题:
1. 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否纳税义务人并不影响该犯罪构成;
2. 本案中香港人路达某与甘某伟两人就交易的奢侈品货物系通过水客夹带的方式逃避我国海关监管运进内地具有共识;从事奢侈品交易活动因未向我国海关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表明路达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路达某采取向甘某伟推荐水客阿山并由阿山负责组织带货、将物品包装及证书另行寄送、通过非正常渠道跨境支付货币等方式收回部分货款,积极追求走私犯罪结果,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 甘某伟,方某主观上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客观上实施了雇佣水客带货的方式入境销售谋利,逃避应缴税额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应缴税额超过千万,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4. 甘某伟,路达某,方某三人部分共同走私普通货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甘某伟,路达某两人系主犯,起主要作用;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判决宣告其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