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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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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推进刑事合规试点,这些企业虚开案首次以合规不起诉结案

    时间:2022-10-26 15:26:00 浏览:
    导读: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探索。历经一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探索。历经一年发展,刑事合规不起诉在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均取得了一些成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标志着改革步入了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企业犯罪,尤其是包括涉税犯罪在内的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试点单位充分贯彻了“少捕、慎诉”原则,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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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引入

      1、因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完善导致虚开,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

      2、合法经营企业偶发虚开与空壳公司持续虚开有本质区别,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2015年12月间,X科技公司董事长乌某伙同公司总监陈某经事先共谋,为解决年底公司进项税发票不足问题,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陈某指使公司采购员倪某,通过杜某及裴某、宋某居间介绍,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均已抵扣)。

      2018年11月,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乌某、陈某、杜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上述人员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倪某、杜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727元、20,776元。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及各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X市公安局Y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企业、行业协会调查等,查明了该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现实困难、犯罪动机等。经查,该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拥有26项专利技术、1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和产值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均纳税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及证据后认为:第一,该科技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实施了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时间较短,具有偶发性,涉案税额为37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长时间、持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巨额税款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该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系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空壳”“开票”公司有根本区别。第三,该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上缴违法所得,乌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倪某、杜某在本地均有固定正当职业,上述人员和虚开发票类案件中的“职业中间人”亦有显著区别。因此,拟对该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3月,检察机关召集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10人,以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形式公开审查本案。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分别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税务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均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倪某、杜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上述两起案例均发生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客观反映出改革对检察机关处理涉税犯罪案件的影响。本文将以此为基础,探讨税务刑事合规的语境及司法意义,并分析企业税务刑事合规的风险爆发点,希望能帮助企业妥善防范和应对税务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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