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撞开堵路宝马车获刑是否合理?
2021年1月。苏州某停车场。田某办完事回到车场取车,发现自己停在车位里的车被2辆车堵住了。一番电话后其中一辆车主很快过来将车开走;另外一辆宝马车主却迟迟未现身。一个多小时候后,无法再忍受的田某选择驾车把堵路的宝马撞开离去。撞击行为导致宝马车受损5万余元。后来田某虽赔偿了宝马车主的损失费,仍然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了10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
撞开停车场内乱堵路的车被判处刑罚,判决一出,引发网民的极大反响。笔者以为,这样的判决有待商榷。
诚然,根据刑法的规定,田某驾车故意撞开堵路的宝马车,并致车受损5万余元,从主观到客观,田先生的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这个层面而言,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
但这也带来另外一个思考和疑惑:如果我们仅凭刑法分则的规定,不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前提,这样的司法判定很容易沦为机械司法。
一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它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核心内容。田某撞开堵路的宝马车,这个危害性是否到了刑法规定的需要刑罚的严重程度?
回到事件中看,宝马车在停车场堵路,导致正常停在车位内车辆无法驶离,且无法联系车主,车主是有重大过错的。
田某撞开宝马车离去,事后也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在田某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如果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仍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追究一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更全面也更审慎。原因在于: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功能就要求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时必须是审慎、谦抑。特别是在这样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责更应全面考量。
如果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已经足以对行为人惩戒,就不应轻易再启动刑事追责。否则,在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之下追究另一方行为人法律责任,或多或少都会传递这样的信息:我做错了,只要对方错的更多,我就没事。以后我还可以继续下去。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司法价值,也不是我们的社会所鼓励的。
随着我们社会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乱停放的不文明行为日益增多,因此也发生多起诸如倒垃圾、砸车窗、放车胎气、泼油漆等对抗行为。因而在对此进行社会治理时,不仅需要考虑造成损害一方的情形,也要通盘考虑过错方对事件所起的作用。
只有既符合法条的规定,也合乎人之常情、世之常理的司法裁判,可以让当事人服判,给旁观之人警醒,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
对因撞开堵路汽车被判10个月,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相关资讯展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