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能让投资者实现财务自由,也能让其财产缩水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刑法设置了“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罪名,以打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各种犯罪行为。
01 基本案情介绍
韦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原系中X期货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孙某,女,汉族,1981年出生,原系东方公司总经理。
东方X公司自成立起即从事期货、证券交易。2013年底,东方公司通过时任中X期货公司技术总监的韦某在该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
东方公司以有偿租借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林某等18个个人期货及法人期货账户,连同本公司自有期货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2015年6月,东方公司在已使用高频程序化交易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研发的操作系统获取的不正当的交易优势和额外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中金所股指期货交易。经统计,东方公司分别成交IC、IF主力合约110万手和258万手,共计非法获利3.68亿余元。
后东方公司操纵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获,公司总经理孙某被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2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东方公司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3亿元,追缴东方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68亿元,上缴国库;
韦某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孙某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03 孙某为何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刑法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东方公司在涉案交易日内对期货IC、IF主力合约所实施的全部交易行为均是通过擅自安装的、自行研发的操作系统,绕过中X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恶意取得相比其他合规投资者的操作优势,属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利用此操纵行为非法获利3.68亿元,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孙某作为东方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期货交易直接责任人员,全面参与东方公司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故公司及孙某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04 操纵期货市场罪中的“其他方法”是如何认定的?
东方公司隐瞒了实际控制账户和大量账户使用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了证监会所对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监管,恶意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
再者,东方公司还擅自使用未经检测的自主研发的交易系统,绕过中X期货有限公司的资金和持仓验证,相比其他合规投资者,减少了必须耗费的验证时间,从而非法取得更快的交易速度优势。这种利用新技术的方式属于新型操纵行为,本质上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特征。属于操纵期货市场罪中客观行为未被具体例举出的“其他方法”。
05 “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东方公司实施操纵期货市场,操纵手法隐蔽,操纵时间长,违法所得数额达3.68亿元,远超司法解释的 7种“情节特别严重”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法院对东方公司,判处罚金3亿元,同时,收缴公司3.68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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