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为缓解经济压力,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赚取手续费
蒙某知道这样转款有些不和常规,但没想到会是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这个罪有个更为大家熟知的名字:销赃罪。
为给读大学的孩子寄学费,靠固定零工收入不稳定的蒙某决定接受朋友“老董”介绍的兼职,“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蒙某可根据过手的金额赚取相应点数的手续费。方法很简单:当银行卡到转账后,自己到ATM上取出来交给“老董”就好。条件就三个字:取现速度要快!快!快!
02 “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蒙某不知道,打入自己银行卡账上的钱,是诈骗团伙诈骗到受骗者的转款。2020年1月中旬,蒙某银行卡分别转入2笔各20万的款,他第一时间就到柜员机上取出来,交给“老董”。老董将40万兑换成港币交回给其上家。
5月,蒙某在工作地被警方控制.他没想到,自己为这微薄的手续费面临坐牢的风险。
03 会见蒙某,为其提供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
当蒙某家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后,希望我们能帮到蒙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们当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蒙某。
玻璃窗后的蒙某很沮丧。我耐心地听他诉说事情的前因后果,并解答了他关于自己行为可能面临法律后果的疑问。回答他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量刑规定。当听到自己过账的40万,如果证据确凿,根据刑法规定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后果,蒙某陷入了沉默。
我安慰他,等阅卷看到相关证据后,仔细看看对我们有利的从轻处理的因素。
04 在案件被送到检察院之后,很快被公诉至法院
在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我们第一时间申请了阅卷。通过仔细阅卷,运用相关的证据法则,查实、核查蒙某涉案的定罪量刑的各项证据。
在仔细甄别了定案证据之后,我们的辩护意见也在对案情的深思熟虑中慢慢显现出来。
05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这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一种明知:明知该物品或过账金额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但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刑期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里,公诉机关对蒙某的量刑建议是2年3个月。
07 我们提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要点
我们仔细考虑后,确定了3个辩护要点:
1是法定量刑情节:从犯的认定:这个案件中,蒙某受到朋友“老董”安排,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上游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蒙某在这个转移赃款团伙中,起着辅助作用,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2 是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从宽处理。
3 蒙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未受过行政处罚,其积极配合调查,系坦白。
08 2020年11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2020年11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我们发表了精心撰写的辩护意见。
令人欣慰的,是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蒙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少了3个月。
09
有一句火爆网络的话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想说,这办案,何尝不是在办我们自己的人生呢。
竭尽所能维护每一个被刑事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我们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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