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2018年12月,卢某某一手制造了“12.5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爆炸中导致17人受伤。随后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判决后卢某某上诉求死刑立即执行。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个触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重罪的上诉人“求死而不得”,被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而“留住性命”,这里涉及了两个重要的刑事审判制度:
一个是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的制度。这个制度与犯罪人服刑时间有密切关系;另一个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那卢某某被判死缓,限制减刑后,他需要服刑多久呢?
正常而言,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罪人在2年缓刑期满未故意犯罪的,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表现好依法可以适用减刑制度。服刑人员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缓刑的2年徒刑不计入这10年。
而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被限制减刑的,即类似上述中卢某某,会真正执行多少年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服刑人员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虽可继续适用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死缓期满后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加上死缓的两年,总计也得22年。即卢某某最终会服刑最少22年时间。
而被限制减刑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一类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上诉不加刑原则确立的初衷,在于解除被告人的顾虑担忧,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公正处理。说的更直白一点,对被告人而言,他不用害怕可能会因上诉加重自己的刑罚,如果被告人认为一审裁判不公,刑罚过重,可以自由的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审理法院而言,可以使一审的误判在二审阶段得到发现和纠正, 如此能从制度上更有效的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公平正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了,在检察院不进行抗诉和自诉人不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故此,因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仅被告人卢某某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的原判,而未改判为更重的死刑立即执行。
爆炸罪,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起刑点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12.5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中,造成了17人受伤及公共汽车损坏的重大损失,卢某某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一个重要的情节有关:卢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属于“坦白”,“坦白”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卢某某上诉求死获死缓的上诉裁定,或出乎绝大多数人的意料之外,这个简单的裁定背后蕴含了以公平正义为目的的重要的刑事审判原则,也彰显了法律在打击罪犯也坚定维护人权的价值导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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