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相比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入刑,我更关心的,是被侵害人的权利救济得以法律更明确的支持和界定。
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里:拟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者入刑,同时,对组织、指使者从重处罚。
这是2019年山东等地暴露出冒名顶替上大学丑闻以来,我们的立法机关回应民意关切,与时俱进的做法。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也彰显了我国法治不断在进步,非常值得点赞。
事实上,由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一般要经历几个环节,在每一个环节的犯罪行为,是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的。例如:
刑法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也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个罪打击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环节的行为;
同时,冒名顶替上大学,往往还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滥权渎职、招收学生的徇私舞弊等。关于滥权渎职,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关于招生学生的徇私舞弊,刑法也安排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进行打击。
但从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证据非常高的要求看,这样曲折对“冒名顶替者”进行刑事制裁,面临不小难度。远不如直接“锁定”此类恶行对责任人进行追责,更能让作恶者承担其责,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
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
而对事件被害者来说,那个人生道路被彻底改变的人来说,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获得适度民事救济?
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被受害者的姓名权、受教育权,这两项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当权利受到损害,从法学理论而言,可以寻求一定程度的救济。
目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此类案件,因为缺乏对被损害后受损权益的具体量化,民法中也无相关的规定,极可能导致法院无法给予受害者明确的赔偿方案。这样的后果,对被冒名顶替者而言,显然是很大的遗憾。
“十年寒窗”后能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是我们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孩子的愿望。立法者拟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者入刑,呼应民众对公平公正社会价值的诉求,值得赞许;而在受害者寻求救济方面,期待我们的法律对此做出更利于执行的制度安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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